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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省本级执行17种抗癌药有关问题的通知

关于省本级执行17种抗癌药有关问题的通知

川人社办发〔2018〕183号
2018-10-31

川人社办发〔2018〕183号关于省本级执行17种抗癌药有关问题的通知
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

川人社办发〔 2018 〕 183 号
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关于省本级执行 17 种抗癌药有关问题的通知

省本级各参保单位,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药店:

根据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<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> 的通知》(川人社办发 〔 2018 〕 177 号 )精神,现就执行阿扎胞苷等 17 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17 种抗癌药全部纳入省本级按药品单行支付目录。其支付比例、管理办法等按照我厅《关于省本级执行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和<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 2017 版)> 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川人社办发〔 2017 〕 958 号)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药品单行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定点医疗机构在 2018 年产生的 17 种抗癌药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。

本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,有效期 5 年,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药品的具体管理措施。

附件:阿扎胞苷等 17 种抗癌药名单
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2018 年 10 月 31 日

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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